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使用“周到辦”場所碼的通告
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,堅決阻斷疫情傳播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和國務院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,結合我市實際,現通告如下:
一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規定,增強自我防護意識,按照要求主動使用“周到辦”場所碼,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
二、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單位和各類公共場所、經營場所、住宅小區、建筑工地、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管理者、經營者,應當履行本單位(場所)疫情防控主體責任,主動申領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“周到辦”場所碼,做到“一門一碼”“一店一碼”“一場所一碼”,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相關規定,安排人員負責查驗,逢進必掃,逢人必查。
三、下列場景和情形下,應當嚴格落實“周到辦”場所碼申領張貼、掃碼督促規定:
(一)醫療機構、學校、景區、公園、托幼機構、教培機構、兒童福利機構、商場、超市、農貿市場、飯店、工廠、建筑工地、郵政快遞營業點、展覽館、體育館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文化館、影劇院、娛樂場所、網吧、寫字樓、辦公場所以及其他封閉(半封閉)人員密集場所等;
(二)鐵路客運站、道路客運站、高速出入口,居民小區、行政村、賓館旅店(民宿民居)和城市公共汽車、出租汽車、網約車等;
(三)其他需要落實“周到辦”場所碼應用的公共場所,包括社區服務中心、公共驛站、公共書坊、公共廁所、快遞領取點等。
四、對于無法使用“周到辦”場所碼的老年人、未成年人等群體,相關場所應當提供紙質登記等替代措施。
五、通過“周到辦”場所碼和其他措施采集的個人信息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,不得泄露。
六、個人出入場所未按照規定掃“周到辦”場所碼的,場所的管理者、經營者應當即時提示、勸導;勸導無效的,應當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;給他人人身、財產造成損害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七、場所的管理者、經營者應當履行本場所疫情防控主體責任。場所的管理者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,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八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疫情防控屬地責任,加強對規范使用“周到辦”場所碼工作的組織領導,加大統籌協調力度,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。
九、衛生健康、交通運輸、住房和城鄉建設、公安、民政、教育體育、商務、水利、工業和信息化、市場監督管理、城市管理、文化廣電和旅游、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,將規范使用“周到辦”場所碼納入本行業、本系統疫情防控任務,落實“管行業必須管防疫、管業務必須管防疫、管生產經營必須管防疫”,制定管理規定,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。
十、在使用“周到辦”場所碼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十一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